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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鉤安全檢驗及報廢標準

安全檢查
1.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所用吊鉤以1.5倍額定載重作為檢驗載重進行試驗。
2.動力驅動起升機構所用的吊鉤應以2倍額定載重作為檢驗載重進行試驗。
3. 之後從檢驗載重上取下後,不應有明顯缺陷或變形,開度增加量不得超過原尺寸的0.25%。

4. 對於鉤子經檢驗合格的,應在吊鉤低應力處印有標誌,內容包括額定起重量、出廠標誌或廠名、檢驗標誌、生產編號等。

報廢標準鉤子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報廢:
① 裂紋;
②危險斷面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%;
③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④鉤體扭轉變形超過10°;
⑤吊鉤危險段或吊鉤頸部發生塑性變形;
⑥旋梭螺紋被腐蝕;
⑦當吊鉤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的50%時,應更換襯套;
⑧ 當工件的芯軸磨損至原尺寸的5%時,應更換芯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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